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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为加强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全市中小微企业投资主体的激励和引导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鼓励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现将制定的《广元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广元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广元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以及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企业发展环境建设方面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四条 广元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市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广元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确定广元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广元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一)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二)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三)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四)市场开拓等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七条 广元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中型企业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50万元以内,小微企业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中型企业最多不超过50万元,小微企业最多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已获取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广元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广元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同级财政、经信部门报送公司财务报表及生产信息数据;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第十条 申请广元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 县区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微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区财政部门和县区中小微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区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县区中小微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县区范围内组织企业开展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联合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微企业管理部门依据联合审查确定申报的项目,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广元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部门联合推荐意见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财政文号)报送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专业技术、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全市项目支持计划。项目评审及聘请专家等有关费用,在预算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拨付。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审核后的项目,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和资金使用计划,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中小微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微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承担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市场开拓等改善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建设项目的企业,应于年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微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微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县区中小微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广元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县区财政部门和中小微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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