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残疾人联合会,朝天区以工代赈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决策部署,针对巩固衔接过渡期新情况,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现将《广元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1〕36号)、《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农〔2022〕61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县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中央、省级衔接资金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资金预算安排
第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四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求,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统筹兼顾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非扩权县等情况,推动均衡发展。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和权重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市委、市政府明确的乡村振兴年度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予以分配,适度参照中省衔接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综合平衡。
第五条 市级在收到中省衔接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各县(区),县级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分配下达到部门和具体项目。市级衔接资金在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行业主管部门须尽快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财政部门结合建议方案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预算指标。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县(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重点支持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监测帮扶对象。可安排家庭种植业、家庭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产业化服务、农旅结合和农产品销售等产业发展所需的种苗、场地、设施设备、必要的田间基础设施及生产奖补,以及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等支出。
2.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产业和就业创业的项目,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和提升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对集中安置点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促进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铁路、公路和水运交通补助。采取就业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可适当安排资金用于组织稳定脱贫人口就业岗位,继续开展公益性岗位补助,促进脱贫劳动力就近就业。对吸引脱贫劳动力就业较多、带动带领脱贫劳动力发展较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吸引和带动带领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情况给予适当奖补。支持农村脱贫残疾人就业创业以及发展生产。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支持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全产业链发展,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进建设绿色、标准化、信息化和旱涝保收、能排能灌、宜机作业的种养产业基地。统筹发展农产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推进农产品田头市场、仓储、保鲜、烘干、冷链物流等流通设施建设,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一二三产业和农旅文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农业功能价值。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支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和园区建设,支持脱贫地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发展壮大特色优势农业产业,推动产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重点支持因地制宜补齐农村供水设施短板、稳步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适当安排资金改善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村内道路、排水、垃圾清运、生活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
3.创新资金使用方式。积极推行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完善政策设计,突出支持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财金互动政策,对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予以适当贴息补助,支持壮大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县级可根据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到县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统筹整合的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按照整合后的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衔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支出、发放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修建楼堂馆所及国有林场棚户(危旧房)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企业亏损、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偿还债务本息(不含对纳入“十三五”规划的易地搬迁贷款给予贴息和对调整规范易地搬迁融资方式后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按规定予以补助)和垫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衔接资金项目的中介费用等。
第四章 资金支付使用
第九条 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脱贫县,对整合的到县衔接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统筹整合试点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衔接资金实行资金、任务、权利、责任“四到县”制度,由各县(区)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年度计划、目标任务等自主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各县(区)应当按照中央、省、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将衔接资金与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等其他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积极探索创新财金互动机制,撬动更多金融社会资本投入乡村振兴,聚焦短板和弱项,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各县(区)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启动时可根据合同约定或视项目具体情况预拨一定比例的启动资金。
第十三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与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农村、林业、残联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商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按程序报审。根据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资金。
(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建设、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从符合本办法相关政策要求的项目库中选择。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原则,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带动当地群众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符合条件的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各级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对衔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广元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广财农〔202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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