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预算的通知》(川财资环〔2024〕4号)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现下达2024年中央农村生活环境整治资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如数,具体项目名称、金额和绩效目标等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县转移支付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311-节能环保”,政府预算支出功能科目列“2300311-节能环保”、经济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部门预算功能科目列“211-节能环保支出”(详细科目由县区根据实际资金使用方向自行确定)。
二、各地要根据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28号)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3号)有关要求,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和实施情况调度,切实提高项目实施进度和预算执行率。两年内(含预算下达当年)未安排使用完毕的资金,省级财政收回另作安排。
三、请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加强过程监控,及时开展完工项目绩效自评。
附件:1.2024年第一批中央生态环保资金分配表
2.2024年第一批中央生态环保资金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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