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预算的通知》(川财资环〔2024〕18号)精神,现下达2024年第二批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名称、金额和绩效目标等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县转移支付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311-节能环保”,政府预算支出功能科目列“2300311-节能环保”、经济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部门预算功能科目列“211-节能环保支出”相关款项。
二、各地要根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06号)、《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28号)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3号)有关要求,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合同约定要求,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未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安排资金支持。
三、各地要加强项目管理,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积极做好项目储备工作,避免“资金等项目”。要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和实施情况调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要督促项目单位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推动形成实物工作量。两年内(含预算下达当年)未安排使用完毕的资金,省级财政收回另作安排。
四、请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加强过程监控,及时开展完工项目绩效自评。
附件:1.2024年第一批中央生态环保资金分配表
2.2024年第一批中央生态环保资金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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