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等
二项农业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农科院:
为支持做好农业相关工作,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等四项农业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4〕78号)精神,经研究,现下达你区(单位)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等二项农业转移支付资金如数(详见附件),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27固定数额补助收入”,其余资金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按规定列“213农林水支出”相关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资金使用。请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财农〔2023〕96号)、《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4〕3号)等要求,合理规范安排使用资金。
二、规范统筹整合。安排给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四川省财政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优化调整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的通知》(川财农〔2024〕14号)、广元市财政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开展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广财农〔2024〕5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资金兑付等环节进行督促和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截留、挪用。采取务实有效措施,切实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涉及政府采购事宜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执行。
四、强化绩效管理。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重要依据。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表
2.2024年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表
广元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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