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8年3月15日,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补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印发《关于印发〈广元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广财社〔2018〕13号)。该政策彻底打破“一刀切”培训补贴模式,在培训课时、补贴标准等方面作了一定修改。补贴新办法试行一年来,取得了一定效果,但随着国家和省对职业培训政策又进行新的调整补充,加之随着市场发展,补贴新办法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才能更好的推动职业培训工作的开展,更充分的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因此,今年1月,由我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广元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并转发至各县区及培训机构征求意见。结合县区和培训机构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多次讨论修改,并反复征求县区和培训机构意见,于2019年4月28日正式印发出台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该政策制定,主要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6〕182号)、《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府”工匠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7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3〕379号)、《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职鉴〔2018〕9号)等政策文件。
三、文件出台的作用
该政策调整出台后,对培训项目、培训课时、培训补贴标准更加明确,有利于劳动者根据需要选择适合自身实际的培训项目和培训时间,也有利于培训机构结合市场需求和劳动者基础条件选择培训地点、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时间等,办班形式更加灵活和切合实际。有效杜绝了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一刀切”导致的资金浪费弊端,进一步提升了培训针对性、实效性,提高了资金使用绩效。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范围,做到职业培训资金管理流程规范,约束机制健全,风险控制有力。
四、主要内容
调整后的《广元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共九条。
第一条 明确了开展职业培训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条 明确了职业培训和补贴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明确了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其主要对象包括:具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愿望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简称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市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简称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
第四条 明确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主要包括:一是五类人员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企业新录用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取得初级以上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100%给予补贴,未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二是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执行。培训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学期;三是五类人员及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参加“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和“网络创业”培训后,考核合格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四是企业在职职工参加技师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以及高级技师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技师培训补贴。对按规定组织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五是五类人员及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高级270元、中级220元、初级170元、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20元执行。(上述职业培训补贴类别、工种及标准在文件后附具体明细和相关说明)
第五条 明确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范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培训期间场地租赁费、培训教材费、培训耗材费,教职工班级管理课时费、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补助,以及与职业培训有关的支出。
第六条 明确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方式。其中: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由企业、个人或职业培训机构申报(个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因家庭困难等原因无能力缴纳培训费用的,并与职业培训机构签订代为申请协议,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报);创业培训补贴和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由职业培训机构申报;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由企业(企业因困难无能力缴纳培训费,与职业培训机构签订代为申请协议,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报)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企业、个人或职业培训机构申报。
第七条 明确了职业培训补贴申报资料。培训结束后,企业、个人或职业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就业创业培训管理机构申报,并提交申报资料。
第八条 明确了其他限制条件。原则上培训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相同资格等级,不得重复申请。同一职业培训项目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与失业保险金不重复享受。非毕业年度大学生在校期间可分别享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补贴。限制失信被执行单位、个人,不得享受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第九条 明确了调整后的《广元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实施时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五、解释部门和咨询电话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839 3262944 ;0839 3304829
单位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文化路60号 联系电话:0839-326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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