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8450364/2022-00005 | 发文字号 | 财会〔2022〕2号 | 发布机构 | 财 政 部 |
|---|---|---|---|---|---|
| 成文时间 | 2022-01-17 | 发布日期 | 2022-02-07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词 | 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 |
财会〔2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 政 部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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