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及关单位:
现将《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揭榜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揭榜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创新科技管理组织模式和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充分利用境内外优势科技资源解决我市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揭榜制是指由政府部门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的新型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方式,由发榜方、揭榜方按照揭榜项目合同书约定实施,资金投入以企业和社会为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给予适当补助,旨在调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团组织等社会创新力量,实现科技支撑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揭榜制包括技术攻关类和成果转化类两类项目(以下简称“揭榜制项目”)。
(一)技术攻关类项目。主要由市内企业等需求方提出关键性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通过市科技局组织发榜后,由境内外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揭榜攻关。
(二)成果转化类项目。主要由境内外拥有重大科技成果的单位提出转化需求,通过市科技局组织发榜后,由市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由其牵头的联合体进行揭榜在广元转化。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揭榜制项目征集、遴选发榜、立项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方案,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揭榜制项目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揭榜制项目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财政资金预算情况,不定期通过揭榜制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六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应聚焦我市企业重大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前沿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系统解决方案等,有利于大幅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提升我市相关产业和领域的技术应用水平。
第七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发榜方是提出技术需求的单位,应为在广元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有内在迫切需求,在项目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本企业推广应用,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三)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黑名单”,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第八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揭榜方应是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由其牵头的联合体(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股权关联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良好的科研条件、稳定的科研人员队伍。
(二)能针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成果转化的技术支撑队伍与相关经验,能协助发榜方完成技术应用落地实施。
(三)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黑名单”,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与广元市人民政府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参与揭榜。
第九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应符合我市企业和产业创新发展或重大公益性及社会民生需求,辐射带动效应显著,能支撑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成果转化类项目的科技成果应已完成小试,或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
第十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发榜方应是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由其牵头的联合体(与揭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股权关联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已取得重大突破,拥有成熟科技成果,拟转化的成果具备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条件,且符合广元企业和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
(二)具有拟转化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明确的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能够对广元市产业转型升级发挥关键推动作用。
(三)拥有成果转化的支撑队伍,能主动参与和协助转化。
(四)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黑名单”,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与广元市人民政府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参与发榜。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揭榜方应是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拥有技术需求和应用场景的企业或由其牵头的联合体(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股权关联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较强的成果转化应用队伍,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方案。
(二)能够提供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
(三)积极开展示范应用,努力扩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黑名单”,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
第十二条 对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和长远需要,以及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攻关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由市科技局作为发榜方直接发布榜单,产学研单位揭榜实施。
第三章 经费补助及拨付
第十三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协议资金总额不得低于200万元,成果转化类项目协议资金总额不得低于500万元。
第十四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和成果转化类项目,由财政科技资金按不超过揭榜制项目协议资金总额的3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技术攻关类项目财政补助对象为发榜方;成果转化类项目财政补助对象为揭榜方。
揭榜制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分两期拨付。项目立项程序完成后即拨付拟补助资金的30%,在项目通过验收暨绩效评价后,结论为合格及以上的拨付剩余70%资金。在首期财政资金拨付之前,技术攻关类项目由发榜方支付揭榜方、成果转化类项目由揭榜方支付发榜方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项目协议经费总额的30%。发榜方(技术攻关类)、揭榜方(成果转化类)的资金拨付凭据作为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拨付的凭证之一。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揭榜制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需求征集、组织推荐需求、需求论证、发布榜单、揭榜申报、评审遴选、组织对接、揭榜公示、项目立项、签订“军令状”、项目实施管理、任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环节。
(一)需求征集。市科技局发布需求征集通知,发榜方填报揭榜制项目需求,主要包括:需求背景、需求内容、拟解决关键技术及其指标、成果转化内容与形式、时限要求、项目总投入及对揭榜方要求、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内容。
(二)组织推荐需求。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具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荐权限的市直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和科研单位的需求征求。在广泛征集基础上,推荐单位进行遴选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需求论证。针对发榜方申报的揭榜制项目需求,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需求进行论证,遴选出符合相应标准的我市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科技成果。
(四)发布榜单。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市科技局和发榜方共同商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榜单,招贤揭榜。
(五)揭榜申报。各有关单位结合榜单要求及自身情况,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填报揭榜申报书,经推荐单位推荐后,申报揭榜。
(六)评审遴选。市科技局会同发榜方组织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发榜方,共同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评审,提出揭榜方建议名单,核定揭榜制项目经费总额。
(七)组织对接。市科技局组织发榜方、揭榜方对接,充分洽谈,细化落实相关内容要求,由发榜方和揭榜方自主签订揭榜项目合同书,明确合同金额、约定相关责权利。
(八)揭榜公示。发榜方与揭榜方将拟定的揭榜项目合同书文本报送市科技局审查备案通过后,市科技局向全社会进行公示。
(九)项目立项。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揭榜制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商市财政局,按要求报批后下达项目计划。
(十)签订“军令状”。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发榜方、揭榜方、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结合揭榜项目合同书正式签订“军令状”,细化“里程碑”考核节点、考核方式和考核要求,明确有关事项。
(十一)项目实施管理。揭榜制项目负责人不受资历、年龄、限项等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条件的限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管,技术攻关类项目主要由发榜方负责,成果转化类项目主要由揭榜方负责。市科技局将对项目实施进行抽查。
(十二)任务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到期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和发榜方,共同对揭榜制项目进行任务验收和绩效评价,可结合用户试用、第三方评测等情况。用户意见作为验收评价结论的重要因素。
第十六条 揭榜制项目实施周期由发榜方、揭榜方、推荐单位、市科技局在“军令状”中明确。
第十七条 揭榜制项目不得更换发榜方、揭榜方。因故造成项目无法执行的,经市科技局与发榜方共同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实施或终止或撤销。终止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论证结论,有关单位应退回结余财政科技资金。撤销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论证结论,明确相关责任,有关单位应退回已拨付的财政科技资金,并酌情将有关单位或个人纳入科研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等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揭榜制项目的发榜方和揭榜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在“军令状”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九条 揭榜制项目的发榜方和揭榜方应认真履行“军令状”的各项约定,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以及取得的重大进展。技术攻关类项目的发榜方、成果转化类项目的揭榜方要加强项目实施进度的督促,并按约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揭榜方、发榜方应在技术攻关或成果转化的过程中,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遵循科研诚信、科学伦理等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串通控榜等不良行为发生。对弄虚作假或故意串通骗取广元市财政科技资金的行为,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相关部门将全程跟踪和监督检查,并严肃追究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023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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