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分配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建设脱贫地区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引领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下达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保障农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预算分解下达、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省级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和任务目标,负责提出资金分配、任务分解建议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农业产业发展决策部署,提出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需求计划,做好相关规划或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和监督,以及全市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的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根据省、市下达的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规模、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做好本区域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和监督,以及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粮食、畜禽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支出。主要支持推进粮食生产提质增效、实施粮食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工程、推进优质专用粮食基地建设、实施农业种植园地优化改造等;支持农业产业集群、现代农业园区、农业产业强镇建设;支持“菜篮子”工程建设,推进果蔬、畜禽、水产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开展各类建后管护模式创新试点、高标准农田激励资金、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其他相关的内容。
(三)农业科技支出。主要支持种业振兴,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提升育种创新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培育种业领军企业,以及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引进、试验、转化、示范、推广农业先进技术等方面。
(四)提升农业装备水平支出。主要支持调整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提升农机装备能力,实施宜机化改造,建设提灌站、仓储烘干冷链物流体系,加快数字农业发展及其他提升现代农业装备水平等方面。
(五)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支出。主要支持落实相关惠农补贴政策,扶持规模种粮大户等发展,探索构建职业农民制度,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类试点,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实施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培育农业产业新业态,支持农业品牌培育等方面。
(六)绿色农业高质高效发展支出。主要支持农产品绿色循环优质高效,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疫情监测防控、农业污染治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农村能源建设、农业综合执法能力建设等。
(七)其他重点支出。主要支持《四川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行动方案》《广元市大力推进粮经饲统筹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实施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业其他重点任务。
第五条 县区可以从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资金中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必要的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4%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5%据实列支。
第六条 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平衡预算、偿还债务、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等与农业高质量发展无关的支出。除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资金外,其余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论证审查、规划编制等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七条 资金可釆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具体补助方式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商农业农村部门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八条 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根据实际,采取据实法、因素法、项目法三种分配方式。中央、省级财政下达的需要二次分配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采取据实法、因素法等方式,按程序报市政府审签后下达。其中,省级财政下达市本级需市级承担完成项目任务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资金规模和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市农业农村局和各区财政局。
第九条 据实法分配方式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惠农补贴政策、农产品质量安全、种业安全及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动植物疫情监测防控、农业污染治理等公共安全方面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履行的职责,以及工作目标任务和财政补助标准明确的有关支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在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后,市级财政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各县区补助。
第十条 因素法分配方式主要根据农业产业发展情况、产业规划布局、绩效管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相关因素予以分配,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选取因素计算分配。因素法的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目标任务(权重70%)。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行动方案等明确的目标任务为依据,通过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等因素测算。
(二)政策倾斜(权重10%)。以脱贫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县、产粮(油)大县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示范试点等因素测算。
(三)绩效管理(权重20%)。以国家和省、市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以及县区相关项目资金支付情况、各级各部门监督检查结果等因素测算。
第十一条 项目法适用于聚焦全市重大战略、重点领域、重点布局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商市财政局后,牵头组织各县区进行项目储备申报,通过市级评审后,结合绩效管理,拟定分配建议方案。
第十二条 对市委、市政府部署且需要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筹资的重点任务,按照任务要求据实安排资金。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当年度农业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结合预算规模和绩效评价结果,研究制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提出工作任务清单,按程序报批后下达资金和任务。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收到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下达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文件后,及时根据资金额度和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市级预算后,按规定及时下达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应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五条 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等,分约束性、指导性任务,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分配下达到县级的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严格实行县级报账、专账核算、公告公示等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具体报账方式由各县(区)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县(区)要按照省、市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及农业农村厅备案。对有特殊规定需报省级、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批的,在下达年度资金文件或工作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实施方案应包括的内容:基本情况、农业产业发展现状、实施范围、建设内容、补助环节及标准、资金投入概算、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资金补助方式、进度安排、组织保障措施和预期成效等。批复备案后的实施方案作为相关审计、绩效评价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若需调整,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原批复程序备案后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工作推进情况,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脱贫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对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应积极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应当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市级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推动管好用好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并接受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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